申请人:于金亮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12830号“喵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44331号、第21837404号、第58187197号、第24435702号、第15176673号、第15176649号、第53502893号、第16889343号、第1424328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九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喵喵”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并存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虽处于撤三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