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药都可优比YDKEUBABY 55340402

阅读:122855 2022-09-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仁本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仁本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340402号“药都可优比YDKEUBAB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

  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仁本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仁本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340402号“药都可优比YDKEUBAB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药都可优比YDKEUBABY”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药制剂;药用洗液;医用药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5749号“药都YAODU及图”、第35437164号、第21420600号“药都”、第18552224号“药都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医用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中文部分完整包含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之文字“药都”,如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并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340402号“药都可优比YDKEUBAB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药都可优比YDKEUBABY 553404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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