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兴义市歌酷视听餐饮歌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97137号“BB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49652号、第629102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注销。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及其注册人具体查询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注销已满三年,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鉴于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