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268763号“阿芙·纯净护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阿芙·纯净护肤 69268763

阅读:159711 2024-08-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茂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68763号“阿芙·纯净护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纯净护肤”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有的商标系列之一,具备商标显著性,可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

  申请人:北京茂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68763号“阿芙·纯净护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纯净护肤”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有的商标系列之一,具备商标显著性,可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纯净护肤”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虽然申请人自愿放弃“纯净护肤”的商标专用权,但“纯净护肤”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其仍不能避免消费者的误认可能,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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