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素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614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正骨名医“罗有明”商标的合法继承人和享有人,对申请商标也应享有相同权利。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第62149217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定“罗有明罗氏”商标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21)京0105民初9743号民事判决书;(2023)京民申5658号民事判决书;(2015)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2120号公证书;(99)京证内字第02353号公证书;(2001)京证内字第08760号公证书;第62149217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公众人物罗有明肖像,使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