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年华肉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03851号“BUTCHER CUT PROTEIN WHOLE ANIMAL PROTEIN ESTD 2009 NEVER COMPROMI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017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PROTEIN”及相关表述是对申请人供应的宠物食品等商品原料的如实描述,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介绍及翻译;申请人天猫国际官方海外旗舰店及相关产品介绍;产品检验报告;申请人宠物食品进口登记证;申请人宠物食品成品规格表及翻译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PROTEIN”,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