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727014号“锐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锐天 66727014

阅读:103589 2024-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锐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章简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万能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9日对第66727014号“锐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抢注、攀附他人商誉的商标,抢注了包括“九方智投”、“中金”、…

  申请人:上海锐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章简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万能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19日对第66727014号“锐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抢注、攀附他人商誉的商标,抢注了包括“九方智投”、“中金”、“涨乐宝”、“私募排排网”、“金可儿”、“新秀丽”等。二、申请人自2013年成立以来,一直突出使用“锐天”字号,并作为商标进行推广和宣传,“锐天”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抢注“锐天”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被申请人商标信息、他人品牌宣传介绍材料及相关商标信息;

  3、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4、申请人官网、微信公众号相关内容截图;

  5、私募排排网上显示的申请人私募产品的名称截图;

  6、有关申请人的大量新闻报道材料;

  7、部分聊天记录截图;

  8、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不法分子冒用公司名称、注册商标等进行违法宣传和违法募集资金等活动的《严正声明》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4月13日。

  2、被申请人名下共31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火富牛”、“九方智投”、“易淘金”、“广发易淘金”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将“锐天”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在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所属行业领域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将“锐天”商标使用在与海关金融经纪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二、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31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火富牛”、“九方智投”、“易淘金”、“广发易淘金”等商标,前述商标均与他人在先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商标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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