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634142号“平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平原 25634142

阅读:122278 2024-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徽丰原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阳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平原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创新引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34142号“平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3159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徽丰原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阳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平原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创新引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34142号“平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3159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北京生物管制瓶采购计划、组织结构及活动照片、官网截图、网络报道、国标文件、捐赠活动照片及捐赠收据、银行回单、车间及产品照片、荣誉证书、审计报告及分红、展会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02月27日至2023年02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药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或其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成都富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平原大生源医药有限公司、成都平原尼普洛药业包装有限公司、成都平原药业有限公司、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2、成都平原投资有限公司党总支部组织结构说明;

  3、申请人官网截图;

  4、申请人投资的公司参与起草安瓿、药用玻璃管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5、审计报告及分红转账凭证;

  6、北京生物管制瓶采购计划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评审证据不同的部分):

  7、股份转让协议书;

  8、商标授权使用许可;

  9、成都平原投资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申请人及其投资的公司党支部班子成员信息、党日活动照片;

  10、平原集团网站截图、媒体报道材料、药用玻璃管和安瓿的国家标准、抗疫捐赠证明材料;

  11、厂房照片及产品照片;

  12、成都平原尼普洛药业包装有限公司、雷洁仁、李思说及平玉岩所获奖项和荣誉;

  13、合格证、空白记录表、进出库单据、展会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数是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证据,与本案关系不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8月0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药瓶;玻璃杯(容器);小玻璃瓶(容器);玻璃瓶(容器);广口玻璃瓶;玻璃碗;家用玻璃管和棒;玻璃球瓶(容器);玻璃盒”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07月27日。2023年02月2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使用许可材料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许可成都平原尼普洛药业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体现有“平原”标识的北京生物管制瓶采购计划单及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疫情期间的媒体报道材料、厂房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针对管制瓶商品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被许可人在向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管制瓶的过程中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瓶、广口玻璃瓶等全部商品与被许可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30日

本文《关于第25634142号“平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平原 256341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969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