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明珠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启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98839号“皇貢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定含义,不会造成误认。申请人最早在2002年申请了“皇貢宴”商标,目前在第29、30等类别上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先第29、30类商品上“皇貢宴”商标的注册信息列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