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魁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81082号“WEWA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4429748号“WeWa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店面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WEWASH”作为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