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零巨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28119号“B LA BAYUCLAG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正常经营数年的民营企业,申请商标有其自身独特含义,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并无抄袭他人的意图。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99473号、第12694162号、第12171985号、第598321号、第16358939号、第69383598号、第31509012号、第17747018号、第29583966号、第295839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英文“BALENCIAGA”、引证商标六至十显著英文“BLA”、“BLLA”、“BLAA”在整体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加之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不足以增加可区分性,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