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米亿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79158号“米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17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米亿”是申请人旗下重点品牌系列,是申请人在先“米亿 M+CLASSIC”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合同及发票、相关销售单据、检测报告、产品图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纺织品或塑料帘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布;印花棉布等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亿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布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申请人名下其他商标的使用情况,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独立地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或指定商品存在差异,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