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267182号“迪巧 D-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迪巧 D-CAL及图 43267182

阅读:153299 2024-09-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国安士制药有限公司(共有人: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67182号“迪巧 D-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5731号、第40041294号、第427…

  申请人:美国安士制药有限公司(共有人: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67182号“迪巧 D-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5731号、第40041294号、第42741289号、第42799209号、第41801710号、第34992178号、第5831337号、第32302261号、第43078695号、第36817399号、第36804717号、第36797194号、第34938222号、第34945096号、第27240030号、第43081032号、第27257226号、第272578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十四件引证商标正在转让。申请人放弃“消毒纸巾;婴儿尿裤”商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转让申请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九至十八已为相同主体所有,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六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消毒纸巾;婴儿尿裤”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片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片剂;水剂;医用糖果;婴儿食品;婴儿奶粉”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片剂;水剂;医用糖果;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片剂;水剂;医用糖果;婴儿食品;婴儿奶粉” 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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