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55947号“红旗新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0153号“红旗”商标、第5760639号“红旗”商标、第662576号“红旗”商标、第3723317号“红旗;H.Q.F.”商标、第1035397号“红旗”商标、第1550928号“红旗”商标、第965865号“红旗”商标、第1307069号“红旗”商标、第4097745号“红旗”商标、第28323384号“红旗”商标、第1089810号“红旗”商标、第63853381号“红旗电机 HONG QI MO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多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并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粉碎机;纺织机;染色机;食品包装机;电动榨汁机;真空包装机;钻探装置;铲运机;汽化器供油装置;内燃机点火装置;汽车发动机点火线圈;运载工具引擎点火导线;运载工具引擎用燃油滤清器;陆地和水上运载工具引擎用燃料喷射器;马达和引擎启动器;汽车发动机排气净化装置(催化反应器);汽车发动机废气再循环系统;汽车发动机消声器;陆地车辆马达用点火装置;汽车发动机用空气过滤器;阀(机器部件);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液压滤油器;联轴器(机器);汽车发动机凸轮轴;运载工具引擎用凸轮轴;电焊机;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核定使用的液压阀、针织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起盐机;机器传动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并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起盐机;机器传动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