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534117号“昊德宠物诊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昊德宠物诊所 74534117

阅读:81101 2024-09-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和田市昊德宠物诊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34117号“昊德宠物诊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84468号“昊德果园”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一)、第43688734号“昊德果业”商标(以…

  申请人:和田市昊德宠物诊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34117号“昊德宠物诊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84468号“昊德果园”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一)、第43688734号“昊德果业”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二)、第22822193号“昊德伟业HAODEWEIYE及图”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以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其商标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此外,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此,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申请人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及申请人提供的门店装潢、朋友圈宣传、发票的相关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栖息用泥炭;动物栖息用干草;宠物用香砂”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昊德宠物诊所”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昊德伟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食品;动物食用谷类;动物可食用咀嚼物;宠物用奶粉;饲料;宠物食品;宠物零食”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6日

本文《关于第74534117号“昊德宠物诊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昊德宠物诊所 7453411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9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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