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三赢动力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70031号第7、9类“3WI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类第12416165号、第15623891号、第13146239号商标、第9类第1241828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含义、应用领域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7、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关于第7类: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易被识别为英文“BWIN”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英文“BWIN”、“bwin”在文字构成、字形、呼叫等方面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发电机组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区分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风力发电设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第9类: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第7类在风力发电设备复审商品上、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