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753535号“超因素 superfact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超因素 superfactor 72753535

阅读:48186 2024-09-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步行者运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753535号“超因素 superfac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假肢”商品项目上的复审请求。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942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

  申请人:广州步行者运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753535号“超因素 superfac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假肢”商品项目上的复审请求。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942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束腹紧身胸衣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避孕套;子宫帽;非化学避孕用具;假肢;假发;人造乳房;健美按摩设备;阴道冲洗器;理疗设备”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假肢”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矫形用鞋内底等其余复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矫形用鞋内底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假肢”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矫形用鞋内底;矫形垫;矫形鞋垫;畸形足矫形器械;脊椎矫形设备;医疗用压力袜;弹力袜(医用);医用踝部支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0日

本文《关于第72753535号“超因素 superfact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超因素 superfactor 727535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9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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