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城城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55623号“徽乡 包天下BAOTIANX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4152号、第6599182号、第6726888号、第44007227号、第7948719号、第7996280号、第22321312号、第22611005号、第24030562号、第24381527号、第46545931号、第7370627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四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列举了门店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决定不予撤销,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食宿服务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