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尔迈耶斯托尔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47928号“BLUEDY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4732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BLUEDYE”(蓝色染料)是一种把物质染成蓝色的有机化合物,而指定服务“纺织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是对“布料加工工具”提供修理和维护服务,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也不存在业务内容上的关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没有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BLUEDYE”与引证商标“BLUEDGE”仅一字母之差,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BLUEDYE”可译为“蓝色染料”,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或所涉及的商品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