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华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21579号“卡洛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318201号商标因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0日
申请人:广州华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21579号“卡洛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318201号商标因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