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当涂县湖阳中飞水产行
委托代理人:江苏翊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63066号“蟹之飞 XIE ZHI F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使用在先,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894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蟹之飞”、对应拼音“XIE ZHI FEI”及图形组成,其指定使用在除“活螃蟹,雪蟹(活的),大闸蟹(活的)”以外的商品上,尚不足以引起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