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道琴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27984号“贵天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9128904号、第1249514号、第91289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含义、读音、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贵天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部分“天子”,含义无明显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