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五阳汤中医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14121号“五陽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五陽湯”,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