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新福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防城港市祥鸿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熟市常福街道钱益日用百货经营部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2日对第47023964号“福渔港 FUYUGU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在2020年至2021年累计提交了69件商标,远远的超过其经营主体所需的商标量,其中有5件分别转让给4个不同的主体,受让人比较分散,存在有不正当占用行政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之嫌。且根据天眼查查询,被申请人的经营者所担任的法人主体中:义乌市荟演服装设计工作室,2020年-2021年累计提交67件商标,其中6件分别转让出;义乌市序与电子商务商行,2020年-2021年累计提交48件商标,转让出3件;苏州弗丽缇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累计申请84件。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水果、肉、豆腐制品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本案被申请人虽申请注册有62件商标,但在案暂无证据证明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在案亦暂无证据证明其商标注册行为损害不特定主体权益或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仅凭其商标注册情况尚难以认定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因此,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我局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