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省邛崃市泉池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564165号“剑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1789号决定,于2024年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持续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网站相关网页截图;
2、相关公司企业信息;
3、异业授权许可等合同及发票若干组;
4、维基百科关于《仙剑奇侠传》的介绍;
5、大众软件等刊物的相关文章等材料;
6、网易、搜狐等媒体的相关文章、报道等材料;
7、相关游戏及周边的宣传画册等材料。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本案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经核对,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在第35类张贴广告等服务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9月28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9月27日。2023年8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不特定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未能体现出申请人或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不特定第三人提供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时,将复审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内容。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