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百利二通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美英
申请人因第7982129号“天二通 TE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0449号决定,于2023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阀门电动装置相关商品上于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文字说明;
2、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发票、银行回单若干组;
3、发票和银行回单若干组;
4、相关企业宣传画册材料;
5、网站合同及银行回单、相关网页截图材料;
6、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证书、防爆合格证等材料。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本案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经核对,除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重复的以外,申请人在撤三阶段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上):
7、相关办公场景及产品陈列场景照片若干。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0年1月11日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1年6月14日在第9类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商品上被核准注册,该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13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体现的阀门电动装置相关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商品不符,且尚无证据表明上述阀门电动装置相关商品与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属于上下位概念的商品。故上述证据在无其他更为客观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