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恒泰兴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米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84512号“恒泰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恒泰兴及图”整体已形成有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
申请人:苏州恒泰兴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米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84512号“恒泰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恒泰兴及图”整体已形成有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