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USINSA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10884号“Oddty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206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Oddtype”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上的检索结果、部分媒体报道、申请人“Oddtype”产品在“淘宝、抖音、小红书”等多个平台的检索结果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Odd”可译为“古怪的”,“type”可译为“类型”,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风格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