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975817号“宇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宇农 9975817

阅读:140803 2024-09-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苗军青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巫超 申请人因第9975817号“宇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9112号决定,于2023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6月1…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苗军青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巫超

  

  申请人因第9975817号“宇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9112号决定,于2023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6月13日至2023年6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不成立,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持续进行了使用,且因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复审商标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未提交证据材料。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本案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1年9月19日在第31类饲料等商品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12年11月21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1月20日。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以及撤三阶段均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用于证明其主张,故申请人有关复审商标持续进行了使用,且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之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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