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54126号“BTR 贝特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684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的第19166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