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393106号“芝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芝遇及图 71393106

阅读:74319 2024-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三盛(山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93106号“芝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在第26类商品上的第33848504号“之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25499483号“芝遇比萨及图”商标、第259…

  申请人:三盛(山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93106号“芝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在第26类商品上的第33848504号“之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25499483号“芝遇比萨及图”商标、第25936822号“芝遇及图”商标、第36264376号“之遇”商标、第34283807号“福茗达及图”商标、第15716139号“金粤酒楼 JIN YUE JIU LOU及图”商标、第25395260号“芝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503和3508群组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部分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六处于撤销程序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网络搜索资料、地图软件查询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26类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六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具体项目名称,故我局对本案进行全面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福茗达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两商标未构成第35类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第35类“财务审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七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七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的文字“芝遇”、“之遇”相比较,或文字相同,或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本案决定结论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26复审商品、第35类“财务审计;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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