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际营养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55680号“BODYBUILD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BODYBUILDERS” “BODY”译为“身体”,“BUILDERS”译为“建设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