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华区俊叠浓商贸部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9日对第63869477号“BOLONGARO TREVO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第3192360号“BOLON”商标、第3686112号“暴龙”商标、第4099114号“BOLONT”商标、第32504512号“暴龙”商标、第32538599号“BOLON”商标、第20981739号“BO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BOLON”商标在眼镜及其相关产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于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暴龙”、“BOLON”中英文商标经多年配套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一致性,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BOLON”驰名商标及译音中文注册商标“暴龙”在眼镜及其相关商品上的摹仿与复制,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多枚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情形,对申请人的中国驰名商标品牌形象以及市场销售都会产生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商标行政裁定书;
2、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广告投放证明;百度平台投放证明;
4、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5、申请人企业简介;
6、中国眼镜协会排行证明;
7、其他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8、其他与“暴龙”、“BOLON”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内衣;服装;帽;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护目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整体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一般不致相关公众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区别,难谓是对上述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相关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