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卉
委托代理人:合肥超保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茂翔
申请人因第15225935号“茂兰小七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105745号决定,于2023年1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2020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代加工生产合作协议;
2.商品照片、检测报告、检测费用发票;
3.销货清单、快递底单、微信转账记录、销售发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8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3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代加工合同、销货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已形成证据链,商品照片、检测报告等亦可佐证其确有真实使用行为。我局认为申请人上述证据符合市场惯例,故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白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白酒及与之类似的全部商品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