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强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67137号“INNERGL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无固定含义,具有很强显著性,能够作为商标区分商品的来源。此外,申请商标作为英文组成商标,一般的中国消费者无法理解其含义,也不会将它当做一个有含义的英文语句识别。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10527316号“GLIDEPATH”商标等。申请商标“INNERGLIDE”已于2023年6月24日在欧盟获得注册并得到商标注册证书;于2023年5月26日在英国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INNERGLIDE”在各大在线词典的检索结果;第10527316号“GLIDEPATH”商标等商标信息;INNERGLIDE商标欧盟、英国注册信息及翻译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INNERGLIDE”构成,整体无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