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贺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姣风
申请人因第3736291号“时尚良品 GOOO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99260号决定,于2023年1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2020年4月26日至2023年4月25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从未停止使用,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邹德刚于2003年9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06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9年2月20日转让予申请人。2023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及复审程序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的相关使用情况,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