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940545号“帝王 DIWA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帝王 DIWANG及图 18940545

阅读:177815 2024-10-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帝高家居电器贸易行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路遥 申请人因第18940545号“帝王 DI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6988号决定,于2023年1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2…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帝高家居电器贸易行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路遥

  

  申请人因第18940545号“帝王 DI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6988号决定,于2023年1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20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撤销三年不使用决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租赁合同、房屋装修协议、收据;

  2.产品代加工合同、购销合同、送货单;

  3.产品图片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葛晓娟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洗衣用晾衣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9年6月6日转让予申请人。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1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无相应发票或其他客观证据佐证合同的履行情况,证据3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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