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神州美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唐侠
申请人因第17280431号“神州高特 Sino Hi-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9313号决定,于2023年1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20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不存在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产品相关介绍、医疗器械资质证明、医院出具的使用证明;
2.医疗设备购销合同、产品交付验收单、发票;
3.产品说明书、宣传介绍资料、实物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4.网络宣传材料、参展照片;
5.购销合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神州高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用超声器械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1年8月13日变更为上海神州美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8月2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0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交付验收单、发票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标示复审商标的脑血管功能检测仪产品,产品说明书、宣传介绍、医院出具的使用证明等亦可佐证其确有真实使用行为。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全部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