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优威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67178号“优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11767号“优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在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