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兰夫
委托代理人:江苏百宜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56290号“吾爱果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0374号“吾爱今生宝贝 母婴连锁店及图”商标、第15066378号“吾爱”商标、第73866609号“吾爱”商标、第33391607号“吾爱传承”商标、第17626551号“吾爱养车网”商标、第10990831号“吾爱大米”商标、第42803594号“吾爱汉服”商标、第34706752号“吾爱轻奢”商标、第22096881号“吾爱铺子WUAIPUZI”商标、第15592845号“小吾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自期满之日起尚未满一年。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五、七至十均含“吾爱”,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此外,因引证商标一、三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前述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