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ZY PET GROUP PTY LTD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47720号“LOG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黑色背景图案及经设计的字母组成,具有显著性,能够区分商品来源,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类似商标的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背景图案不具有显著性,英文“LOGIN”含义为“登录”,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用于收集和处理狗及其他动物粪便的袋子、第20类动物垃圾袋用分配器(非金属)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