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52447号“LECTR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LECTRO 4252447

阅读:180349 2024-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力文特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乾唐轩美术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尼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52447号“LECTR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0868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力文特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乾唐轩美术工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尼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52447号“LECTR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0868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20年03月27日至2023年03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生产电池用化学品”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提取、加工和生产锂成品的化学制造公司,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中国市场上对复审商标核定的商品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持续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中文官网介绍;2、Livent官方网站相关网页;3、相关企业登记信息;4、互联网上有关Livent延长与特斯拉的供应合同、与宝马达成多年供应协议的报道;5、互联网上有关申请人“Livent”品牌的报道;6、微信平台各公众号有关申请人“Livent”品牌的报道;7、申请人官网产品产品列表;8、申请人官网下载的带有复审商标生产电池用锂、锂化物的产品数据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至8基本一致,故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真实商业使用与销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或属于自制的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源自网络的信息,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经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案证据均不能相互印证,没有新的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FMC公司于2004年9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9月28日在第1类生产电池用化学品商品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7年9月27日。2019年5月27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FMC锂美国公司。2022年11月20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力文特美国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生产电池用化学品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7、8系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难以证明复审商标核定的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3-6并非本案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生产电池用化学品商品上的商业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

本文《关于第4252447号“LECTR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LECTRO 425244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8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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