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896352号“树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树下 24896352

阅读:46551 2024-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琦 申请人因第24896352号“树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4410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琦

  

  申请人因第24896352号“树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4410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6日至2023年06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1.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2.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3.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4.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广告;2.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4.商业中介服务;5.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6.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申请人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相应服务上,并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复审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被申请人企图通过恶意撤销复审商标使其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关于智慧树的介绍;2、相关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及网络链接;3、多个公众号及网站发布的文章、公告及网络链接汇总;4、各大高校打造的树下课栈照片;5、相关公众号文章、邮件往来及会议纪要;6、相关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及相关截图;7、众多应用平台搜索下载“树下”APP页面;8、“树下”APP页面及平台课程页面;9、公众号文章;10、相关合同、银行电子回单、发票;11、被申请人商标档案。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U盘形式):12、树下相关新闻;13、新闻截图汇总;14、石河子大学树下课栈合同审批邮件;1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树下客栈协议;16、审议课栈建设相关事宜。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7月7日在第35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计算机录入服务;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商业中介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8年7月6日。2021年2月6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商业中介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相关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显示“树下”课栈主要是提供教学研讨、在线课程设计拍摄制作等服务,带动联盟高校在师资建设、教学方法改革、教学管理制度优化等方面的互鉴与创新的教改服务中心,证据6树下熊孩子空间及树下拾光纪公众号对不同高校的课程进行了推荐,同时结合证据7众多应用平台搜索下载“树下”APP页面、证据8“树下”APP页面及平台课程页面、证据9“树下”课栈服务介绍文章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广告、商业中介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等其余服务与商业中介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商业中介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

本文《关于第24896352号“树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树下 248963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8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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