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665903号“名創優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名創優选 25665903

阅读:94484 2024-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小桥 申请人因第25665903号“名創優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8939号决定,于2023年1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小桥

  

  申请人因第25665903号“名創優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8939号决定,于2023年1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05月17日至2023年05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洗发液”等核定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投入实际使用,复审商标为申请人“名创优品 MINISO”品牌重要系列商标,其显著部分“名创”为“名创MINISO”核心要素,申请人以“名创优品”、“名创”等“名创”系列商标、“MINISO”结合使用,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黄小桥具有攀附申请人“名创”、“名创优品”系列商标及其他不同主体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其对复审商标恶意提起撤三,实质上是为了攀附申请人知名品牌商誉,排除其在先权利障碍,明显是以合法手段掩饰非法目的,不应被支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采购协议、采购订单、发票、物流中心收货单;2、产品图片;3、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4、在先案件决定、裁定、判决书;5、黄小桥名下商标列表。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基本包含于复审阶段证据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护发素;洗面奶;浴液;洗衣剂;洗发液;清洁制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染发剂;化妆用棉签;梳洗用制剂;化妆棉;假指甲;美容面膜;香皂;浴盐;香料;牙齿美白贴;去渍剂;鞋油;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2019年3月6日,复审商标由我局核准转让至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证据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非复审商标,不能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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