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浩宇清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荣宝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荧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27801号“超宝 CHAOBA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6173号决定,于2023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05月10日至2023年05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干洗机”等核定商品上,复审商标在“干洗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包装机;水族池通气泵;制茶机械;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电动制饮料机;空气压缩器;机械加工装置;喷射器;喷漆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真实、有效、公开的使用在“包装机;水族池通气泵;制茶机械;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电动制饮料机;空气压缩器;机械加工装置;喷射器;喷漆机”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与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销售发票;2、出口货物报关单。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除提交与复审阶段证据一致的证据外,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序号接复审证据):3、购销合同、销售发票;4、宣传图片;5、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6、关系证明;7、广州市白云区超宝清洁用品公司企业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应被采纳。因此,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市白云区超宝清洁用品公司于2006年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干洗机;包装机;水族池通气泵;制茶机械;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电动制饮料机;空气压缩器;机械加工装置;喷射器;喷漆机”商品上。2017年5月13日,复审商标由我局核准转让至广东浩宇清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即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包装机;水族池通气泵;制茶机械;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电动制饮料机;空气压缩器;机械加工装置;喷射器;喷漆机”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显示商品非本案复审商品,或与本案焦点问题无关,不足以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包装机;水族池通气泵;制茶机械;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电动制饮料机;空气压缩器;机械加工装置;喷射器;喷漆机”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包装机;水族池通气泵;制茶机械;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电动制饮料机;空气压缩器;机械加工装置;喷射器;喷漆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