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904073号“KYOYO”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KYOYO 57904073

阅读:95697 2024-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昂丝薇针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泽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德龙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5848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7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KOYO”品牌经使用已具有一…

  申请人:浙江昂丝薇针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泽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德龙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5848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7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KOYO”品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被异议商标与第54328097号“KO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03735号“KO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71008号“KOYO WILLI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71011号“KOYO JE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KOYO”品牌百度百科打印页及官网宣传材料等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KYOYO”指定使用于第25类“裤子;成品衣”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328097号、第5103735号“KOYO”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体操服”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区别不明显,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于三个月内补充理由和证据,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理由和证据。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6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服装;裤子;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衣服吊带”商品上,原异议人在异议期限内对其提出了异议申请,经异议决定在其指定的全部商品上(以下称复审商品)不予注册。

  2、引证商标二至四早于被异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早于被异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鉴于被异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申请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本案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

本文《关于第57904073号“KYOYO”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KYOYO 5790407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824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