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594366号“青云路 QINGYUNL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青云路 QINGYUNLU 47594366

阅读:93788 2024-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三河市耀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五小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5日对第47594366号“青云路 QINGYUNL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已注销,争议商标现已为无主商标,无法在市场实际流通,丧失了商标…

  申请人:三河市耀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五小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5日对第47594366号“青云路 QINGYUNL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已注销,争议商标现已为无主商标,无法在市场实际流通,丧失了商标应有的区分作用。二、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2、争议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

本文《关于第47594366号“青云路 QINGYUNL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青云路 QINGYUNLU 475943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8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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