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赛吉同维服装商行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赛吉同维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6548131号“TB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B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成品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婚纱;皮带(服饰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99369号、第8033811号、第8233878号“TB”、第8383717号“拓贝 TB”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婚纱”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易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548131号“TB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