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三极牡丹 52062181

阅读:138286 2022-08-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西藏地球第三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联天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西藏巨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藏地球第三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藏巨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2062181号“第三极牡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异议人:西藏地球第三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联天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西藏巨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藏地球第三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藏巨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2062181号“第三极牡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第三极牡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725338号“地球第三极”、第37729525号“地球第三极 THE THIRD POLE OF THE EARTH”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奶茶(非奶为主);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名称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对异议人在先商号权构成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062181号“第三极牡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三极牡丹 520621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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