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崔文智
异议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崔文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5477388号“嗨锅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嗨锅侠”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咨询;建筑;室内装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照相器材修理;家具保养;干洗;电梯安装和修理;钟表修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服务上注册第47328870号“自嗨锅”商标、第47334366号“嗨锅”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咨询;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照相器材修理;防锈;家具保养;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等。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8149844号“自嗨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燕麦食品;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谷类制品;面条;粉丝(条);方便米饭;盒饭;方便粉丝”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等均有较大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477388号“嗨锅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